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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陪”竟然“陪”进少年宫

一场官司打了3年多,舞厅还在承租人手中
2001-02-2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时文 我有话说

“三陪”小姐竟在少年宫里大做“生意”,这说起来似乎有些令人不可思议,然而这种事就发生在黑龙江省的一个县城里。

据介绍,80年代末期,这所少年宫一度书声朗朗,琴音袅袅,各种音乐班、艺术班、美术班和棋艺班异常红火。进入90年代后,少年宫的经营由于种种原因而越来越艰难。1990年春天,少年宫不得不挂出一张广告,准备将院内一间120平方米的舞蹈教室向社会出租。此后几经出租,直到1996年4月,一位姓方的老板找到少年宫,提出要承包经营这间舞蹈教室,并表示承租后舞蹈教室将改为舞厅对外营业。不久,少年宫与方某签下了一纸合同,舞厅也就此开张了。

舞厅开张后果然生意兴隆,每天歌舞不断,男女舞伴相约而来。半年以后,方某并不满足这种合法经营的方式挣到的钱,于是将一间大舞厅中的一部分隔出若干个包间,并陆续招来10多位小姐坐台为客人提供服务。当年底,舞厅被当地一位颇有背景的刘某转租下来,而三陪小姐和一些寻求刺激的男人则更加肆无忌惮地在这所少年宫里“欢度”着“良宵”。一些醉男浪女不时穿梭在赶来参加艺术班的学生之间,有的衣着性感的三陪小姐竟然在少年宫院内旁若无人地搂抱客人,有的连避孕用具也随手扔在少年宫内。有一次,几名喝得醉醺醺的男客人竟闯入女宿舍,大喊着要找小姐“陪陪”……

少年宫里的这一幕引起了一些家长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到有关部门或写信反映,要求查封这家舞厅。几名在少年宫学习的学生在写给有关部门的信中描述道:“每天这里(少年宫)的客人进进出出,我们的琴房和厕所的过道在舞厅楼下,那里到处都是用过的卫生纸、卫生巾、避孕套等脏东西……我们从不敢从这里经过,一怕摔倒,二怕染上病,三怕从楼上‘飞流’下来的尿、痰和药水……”

1997年5月,已忍无可忍的少年宫方面向承租者提出拆开包间隔墙,停止三陪活动的要求。10天后的一个晚上,这家舞厅在当地政府的关注下,被公安机关进行了突出检查,并因当场查出卖淫嫖娼行为而遭到处罚。此后几天里,舞厅大门紧锁,已全然没有了当初的“繁荣”。但此后的一天晚上发生的事,却成为因阻止其不法行为而耿耿于怀的承租人刘某一状将少年宫告上法庭的导火索。当天夜里,少年宫主任张某发现这家大门紧锁的舞厅仍灯光通明,张转身拉下舞厅的电闸。这一举动惹恼了刘某,当年7月,刘某以少年宫违反合同停水、停电为由,将少年宫告到县法院,要求少年宫赔偿经济损失。令人吃惊的是,3个月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刘某与少年宫的租赁合同有效,要求少年宫按协议继续为舞厅提供条件确保正常营业,同时向舞厅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在当地引起大哗,少年宫愤然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接到申诉后,对这一事件的前前后后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刘某在经营期间既没有营业执照,又没有文化经营许可证,就连他向法院提供的唯一一张纳税收据都是在判决书打印当天补办的。当年11月,县检察院将此案向地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事隔两年后,当地中级法院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在此期间的1998年8月,县法院因少年宫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对少年宫执行了已生效的一审判决。由于少年宫无力赔偿刘某舞厅的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房地产事务所对舞厅所在的少年宫二楼进行评估,得出11余万元的结论,将二层楼“执行”给刘某的舞厅。

在检察机关的抗诉遭到中级法院驳回半年后,这家中级法院于1999年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理了此案。当年底,该中院裁定撤消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0年3月,该县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判决双方中止合同,舞厅将所占房间退回少年宫。同时少年宫返还合同中止后刘某舞厅多付的房屋租金4万元。少年宫表示对此结果极为不满,因为尽管与刘某的合同早已于1998年6月到期,但此后刘某却一直未将舞厅所在房屋归还少年宫,于是少年宫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不久前,该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并未就此结束,截至目前,舞厅所占房屋仍然掌握在刘某手中而迟迟未能归还少年宫。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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